贵阳白云区房屋装修好的公司都有谁?有哪些方面需要注意?
贵阳白云区的装修公司有很多!比如喜百年、黔美……都有在白云开店。
要说哪家公司好。这个还真不知道怎么讲。首先你得知道装修公司之间如何比较。
1、去一家公司之前你最好去其他的小区的工地上看看问问那家公司的口碑如何,从那家公司的业主那儿了解到的真实性肯定会比在那家公司了解的真实的多(在同那家公司的业主了解情况时,最好不要有那家公司的员工不然,业主不会说实话的。)最好是同一家公司多家工地了解,看看(同一家公司的手艺也不一定都一样,因为项目经理不同,工人不同,那么手艺也不一样。)
2、去装修公司了解的时候,一定要首先认清楚你要的是什么?是设计?是环保?还是价优的问题?主要是你去一家公司一不小心就被忽悠的的头晕晕的交订金了。这个就是个问题了,你要的并不是什么赠送家电,送什么什么的。你要首先是装修你的家,你的房子。赠送什么的你得明白羊毛始终出在羊身上。
3、贵阳近年跑路的公司确实不少!比如乐饰、柠檬树等,那么在交钱的时候,最好是尽量把钱拿在自己手上!不要傻嘿嘿的交大部分去了,这样,一个是风险就大了,万一跑了呢?咋整?另外就是那家公司给你把房子装的差的话,你把钱都给了,你猜那公司还会理你?会给返工?我就听我朋友说的某某年常年有两项目经理在公司专门打发扯皮的事儿……,当然真实性不确定哈。
最后呢,就是要注意材料啊、合同啊什么了。材料之类你得相信多出现在你眼前的材料,其他的什么给你说进口啊!特优啊,其实真的差不多,甚至还……合同,你一定要注意了,不认可任何的增项条款,除非是你要换材料啊什么的。
两男童进入他人车内被困身亡,家属要求车主担责,你怎么看?
您好!我是一号车评人,很高兴为您回答这个问题:
这是前几天发生的一件事情,因为车主车门故障故没有锁死车门,后来两孩童进入车内玩耍,车门锁死最终导致孩童死亡。导致发生悲剧的原因我认为有两点:
1.安全教育不到位,无论是家庭教育还是学校教育,都应该为幼儿普及以下的安全知识:教育孩子不要做危险的事、教育孩子遵守各种安全制度、教给孩子有效的自救知识。这是对学前儿童的基本安全教育,故责任主要在于家长。
2.家庭教育不到位,不随便去碰别人的东西是基本的素养,不要说三五岁的孩子什么也不懂,三岁的孩子现在是小班下学期,五岁的孩子现在是中班下学期,已经到了能够了解基本素质的年龄了,我看过太多家长不作为,孩子在旁边踢别人的车都不管,损坏了他人财务后来了一句:“他还是个孩子啊,小孩子懂什么,你跟小孩子计较什么”,但凡拥有基本素质的家长,都不会说出这样的话。
故我认为,车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出于人道主义可以稍微给予一些抚慰,其他的无需进行任何赔偿!
事情于6月20日发生在广州花都,车主当时忘记锁车门,两个小孩子(4岁和5岁)进入车内,在车内玩耍时,把车门锁上了,车内温度太高导致闷死。
车主和两个孩子父母还是亲戚,事情发生后,死者家属提出索赔,理由是,家属认为,车主有一定责任,因为是他的车不锁才导致小朋友进入。
车主的家属说,我们也很无辜,6月19日要19点,车主把车停在自家院子后就上了四楼。因汽车钥匙曾发生故障,有时能锁有时不能锁,原本想过段时间年审时检修,不料意外发生。
虽然不知道家属索赔多少,但我个人觉得没有道理,这个事情的主要责任还是家属没有看管好自己的孩子,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没有第一时间监管好,这才是导致悲剧发生的原因。
这个事情,确实发生的几率非常小,车门没锁上,确实非常少见,而娃娃进入车内,又把车门锁上,闷死,发生的概率比较低,但这样的悲剧确实发生了,应该反思的是家长,为何没有看好自己的孩子,没有做好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
车主的车,因为是出现了故障,才导致车门没有关上的,虽然存在安全隐患,但不是故意和人为因素,因此,承担的责任非常少。
那么,事情发生了,如果你是法官,如何判决这个事情?我个人觉得,90%的责任在家长,因此,家长是主要责任。由于车主车辆存在故障没有锁上,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具有10%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觉得,车主适当给予一定的人道慰问金即可,三五千块钱吧,毕竟是两个孩子没了,如果我是车主,会主动给三五千,或者一万八千等慰问金,何况,他们还是亲戚关系呢,这一点慰问金有必要给,毕竟两孩子的死,确实跟自己的失误有很大关系,适当给一点人道主义慰问金是有必要的,如果家属再提出其他高额的赔偿,可以拒绝,如果还是达不成赔偿协议,家属狮子大开口,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6月19日19时许,广州花都居民陈先生将小车停放在一民居院子里后离开。因其汽车遥控钥曾发生故障,无法确认车门是否锁上。第二天中午13时许,陈先生返回停车处时,发现有2名男童在其车内,已无任何反应,于是陈先生报了警。
经法医初步鉴定,2名男童体表均无外伤,结合现场勘验情况,分析为2名男童自行进入未锁车门的车内活动,过程中,触碰车内中控门锁按钮导致车门锁死,因年龄太小一名5岁、另一名4岁不懂脱困,长时间处于高温闷热环境导致脱水性休克死亡。
出事的2名男童一个4岁,一个5岁,是一对堂兄弟,且与陈先生还沾亲带故。出事那天是周末,两个孩子不用上学,家长也就放任孩子出去玩。直到吃午饭时才发现孩子不见了,酿发了这起悲剧。
这是一起典型的监护人监护不力导致的意外事故,但孩子家属却认为,车主有一定责任,因为是他的车不锁才导致小朋友进入车内,引起了这起事故。虽然目前孩子家长还没有提出具体的要求,但言外之意不言而喻,肯定是要求陈先生给予赔偿的。
虽然我对两个孩子的意外去世也深表同情,但我还是要问一句:做为儿童监护人的父母干什么吃了?还有B脸要求赔偿?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职责】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再回头来说说车主该不该负责的事。刑法上的过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或者“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根据常理,车主停车后根本不可能会预料到车内闷死事故的发生,该事故属于意外***。从刑事责任上来说,陈先生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车主锁车或者不锁车,是对自己财产权的一种处置,法律没有要求车主离开务必上锁。而且车辆处于私有的民宅院子里,车主对事故的发生主观上不具有过错,停放车辆的行为也不是一个侵权行为,在民事责任上车主亦不承担侵权责任。
有人给家属出主意:既然陈先生的钥匙出现故障已有一个多月,他明知此事却不去解决,这种情形下车主难道一点责任也没有吗?并且还举出了2019年广西桂平市***的一个审理案例,指出车主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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